(2015)泰海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唐某。被告陆某。原告唐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亚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