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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佐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佐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0号罪犯杨佐金,曾用名:杨健康,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佐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杨佐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佐金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佐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佐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