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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康红申请执行沈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红,沈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康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沈玉华,女,汉族。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广利州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玉华所有的川HR32**小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沈玉华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沈玉华所有的川HR32**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