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日昌晶食品店与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胜势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日昌晶食品店。经营者:龚仕军。被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胜势歌厅。经营者:周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日昌晶食品店诉被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胜势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日昌晶食品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琳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