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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与汕头市永泰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江晓群、郑岳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汕头市永泰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江晓群,郑岳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徐康民,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家中,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永泰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李飞。被告江晓群,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郑岳钦,汉族,1950年7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吴映君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奕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