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翔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莲花医院诉占长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莲花医院,占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厦门莲花医院,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力,院长。被告占长玉,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原告厦门莲花医院因与被告占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菲菲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厦门莲花医院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占长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莲花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莲花医院撤回对被告占长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撤诉结案,双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厦门莲花医院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代理 审 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陈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