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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宋晓辉,男,汉族,33岁。被告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诉被告开封市三毛荣耀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承担。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