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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行执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冲、刘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执保字第00129号申请人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少军,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刘冲,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刘丽,女,1977年5月0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刘冲、刘丽违法多生育一孩的行为,依法作出了仙卫计征字(2015)第1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冲、刘丽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8036.00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刘冲、刘丽在此期间隐匿、转移财产,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到期后无法执行,因此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丽所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川市西湖路营业所的存款49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仙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丽所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川市西湖路营业所的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许立坤审判员秦武山审判员李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