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宇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陈华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陈华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杜宇,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浦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贵银,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华建,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华鎧,男,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宇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陈华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宇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