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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晓东诉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王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945号原告:王晓东。被告:王小龙。原告王晓东诉被告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东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2014年11月,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偿还债务。2015年1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搪塞。现在被告电话关机,原告经多方打听都找不到被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小龙未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小龙于2014年6月25日从原告王晓东处借得人民币8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小东现金80000.00(捌万元正)。王小龙。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2015年1月,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被告欠原告的借款8万元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予以支持。被告不应诉,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龙向原告王晓东偿还借款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佑福人民陪审员  彭秀琼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