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建高申请茶应超生命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高,茶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高,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茶应超,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建高与被执行人茶应超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由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茶应超于2015年2月9日交款10000元,尚余案款137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茶应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建高补偿款137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已于2015年5月25日当庭支付15000元),余款57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永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薛建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