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牟海滨与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海滨,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470号原告牟海滨,性别,男,民族,汉族。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董事长。本院受理了原告牟海滨与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屯镇驻地,申请将本案移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对诉请标的物的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利津县境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丙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