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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世彬与王有翠,李梦借用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彬,王有翠,李梦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张世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有翠,女,汉族。被告李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彬与被告王有翠、李梦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彬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0元,由原告张世彬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