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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中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朋友与上饶铁路装卸旅行服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朋友,上饶铁路装卸旅行服务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中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朋友,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汪子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饶铁路装卸旅行服务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服务所负责人。上诉人林朋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5)南铁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朋友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于庭外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朋友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朋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上诉人林朋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爱武审判员  罗 文审判员  兰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洁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