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北海市银海区溢荣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刘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银海区溢荣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刘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北海市银海区溢荣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三合口农场乾上分场。法定代表人:凌荣河,总经理。被告:刘伟生。北海市银海区溢荣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诉刘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1577元,由原告北海市银海区溢荣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德春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