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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李家材、曾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李家材,曾爱文,钟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宋锋,该行行长。地址:龙南县金水大道34号。被告李家材。被告曾爱文。被告钟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李家材、曾爱文、钟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孔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