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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中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中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秀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德山,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市中南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中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思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思源)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01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已经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抗辩,是否成立,需等法院裁决。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当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而不能另行起诉,原审法院重复立案。三、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且已经开庭审理,本案在后,应移送先立案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中南与河南思源签订的《锅炉筑炉保温供货及施工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起诉。新乡中南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思源要求其支付货款,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并下达一审判决书。河南思源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新乡中南要求赔偿损失。上述两个案件依据的虽然是同一份合同,但诉讼请求分别是索要工程款及质量异议,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本案原审原告河南思源依据协议管辖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原审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