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与隗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隗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53-1。法定代表人:汤良勤,经理。被告隗三。在本院审理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诉隗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廷建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嘉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