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丹奇,系公司员工。被告:孙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孙丹已支付全部案款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杭州越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