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乙诉四川省西充县某烟花鞭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乙,四川省西充县某烟花鞭炮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胡国鼎,西充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某烟花鞭炮厂。法定代表人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乙与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某烟花鞭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乙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审判员 冯明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