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重庆渝中优维语言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重庆渝中优维语言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266号原告陆某甲,男,2004年5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某(陆某甲的父亲),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陆某乙(陆某甲的外公),男,193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渝中优维语言培训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重庆渝中优维语言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陆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