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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建雄诉静乐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雄,静乐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高建雄,男,汉族,静乐县委退休职工。被告静乐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松华地址:静乐县城光明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雄诉被告静乐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雄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高建雄负担。审判员  刘变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