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舒杰与长寿区快乐飞扬歌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杰,长寿区晏家快乐飞扬歌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01号原告舒杰,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堂荣,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寿区晏家快乐飞扬歌城,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营者刘庭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斌,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杰诉被告长寿区晏家快乐飞扬歌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舒杰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