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凌与朱松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凌,朱松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76号原告:朱凌,经商。委托代理人:戴望、林栋,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松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凌与被告朱松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凌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