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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凌与朱松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凌,朱松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商初字第76号原告:朱凌,经商。委托代理人:戴望、林栋,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松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凌与被告朱松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凌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