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栋、吴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栋,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栋,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2年11月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栋、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栋、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刘某某在吸毒人员丁某某的要求下,与被告人孙栋联系,商定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包。其后,刘某某按照孙栋的要求,将毒资存入被告人吴某某的某某银行卡内,并到吴某某的住处哈尔滨市平房区取毒品。在吴某某家楼下,吴某某代孙栋将2包冰毒(1.2克)交给刘某某;2014年9月中旬和2014年10月8日孙栋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吴某某家附近,以每包600元和1200元的价格贩卖刘某某冰毒1.8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9日将被告人孙栋、吴某某抓获。针对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栋、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他没卖给刘某某,对第一起犯罪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5日,刘某某在吸毒人员丁某某的要求下,与被告人孙栋联系,商定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2包。其后,刘某某按照孙栋的要求,将毒资存入被告人吴某某的某某银行卡内,并到吴某某的住处哈尔滨市平房区取毒品。在吴某某家楼下,吴某某代孙栋将2包冰毒(1.2克)交给刘某某。2、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栋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吴某某家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毒品冰毒0.6克。3、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栋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吴某某家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冰毒1.2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9日将被告人孙栋、吴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10月9日南岗区禁毒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南岗区某宾馆内吸食毒品。禁毒大队赶到现场将正在吸食毒品的丁某某现行抓获。丁某某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供认其毒品是在孙栋、吴某某手中购买的。2014年10月19日禁毒大队在平房区将孙栋、吴某某抓获。当场在吴某某的包里缴获两包冰毒。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10月19日依法扣押吴某某疑似毒品2袋(白色晶体);吸毒工具若干;某某银行卡1张、某某银行卡1张、某某银行卡1张、某某银行卡1张;电话卡6张(手机使用的);移动电话2个(黑色)。3、吸毒人员、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罪犯档案资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里刑初字第705号,孙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4、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客户名称,吴某某,账号尾号****,根据明细显示:刘某某于2014年9月5日给汇款人民币1200元,于2014年9月12日汇款人民币1500元,2014年10月8日ATM存款人民币1200元。5、证人丁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他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帮他去孙栋那买点东西(毒品冰毒),当时刘某某没去,刘某某看他生气了就开车带着他去平房区交易的。快到的时候他下车在外面等着,刘某某开车进去,孙栋在楼下等着,刘某某落下车窗后孙栋把毒品冰毒交给刘某某。他买了2包(每包0.6克),一共花了1200元。他不是用现金交易,是他2014年10月8日把钱用自动提款机汇到一个卡号的某某卡里的。他在孙栋手里购买过三次毒品冰毒。2014年9月初买过一次,当时他把12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带他去平房区交易的2包毒品冰毒,大约每包0.6克。第二次是9月20号左右他把1200元用自动提款机汇到一个卡号某某卡里后,刘某某带他去平房区交易的2包毒品冰毒,大约每包0.6克。购买的毒品都自己吸食了。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8日下午丁某某找他到孙栋买点冰毒抽,他给孙栋打电话问有没有冰毒,孙栋说有,600元一包。丁某某说买两包。孙栋让把钱打到他女朋友的卡里,丁某某就在哈西附近的某某银行给孙栋的女朋友卡里打了1200元钱。晚上8点多钟他开车拉着丁某某去了平房南附近孙栋家,他让丁某某在车里等着,他到孙栋家小区门口给孙栋打电话,孙栋就给送出来,给了两包多一点冰毒他们回来了。2014年9月4日他和孙栋打电话约好晚上在南岗区的一个狗肉馆吃饭,他和孙栋还有孙栋的女朋友一起喝酒。吃饭的时候他和孙栋说他家孩子得了先天性的苯丙酮尿症(一种先天性疾病),很苦恼、烦躁,孙栋和他说抽点冰可以忘掉烦恼,他就心活了,他问能买到吗?孙栋说能,现在就有,一包600元,当时没买。他在孙栋手里买过三次。2014年9月初,丁某某让他买过2包,他和孙栋联系的,600元一包,丁某某买了2包。在哈西附近的某某银行给孙栋的女朋友卡里汇了1200元,晚上他和丁某某去孙栋家平房家附近,孙栋女朋友送了2包冰毒出来的。过了能有10多天丁某某又让他找孙栋买,丁某某买了1包,孙栋穿着睡衣出来给了他1包冰毒,他给孙栋600元钱。7、被告人孙栋的供述:他不吸食毒品,他女朋友吴某某吸食毒品,他可能是吸了二手烟。平房区是他女朋友吴某某的家,他暂时住在她家。刘某某给他汇过一次钱,汇了1500元,是他向刘某某借的钱,都汇到他女朋友吴某某的某某银行卡账户上了。每次他们把钱打到吴某某的账户后这两次都是他自己去银行取的。2014年9月初刘某某往他女朋友吴某某的某某银行卡打了1200元钱他不知道,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20时许,他没和吴某某说一会刘某某过来你下楼送两包毒品冰毒。他认识刘某某和丁某某,刘某某是他在保健派出所担任民警时一起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和丁某某没什么来往只是认识。他没有把毒品冰毒卖给过刘某某和丁某某。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9日中午在家里,他自己吸食的毒品。在他身上发现的毒品冰毒是原先对象吕某给她留下的,他已经死了。有四五包,一包有0.6克左右。孙栋他妈或者他妹妹往这张卡号建设银行卡汇过钱,他朋友刘某某打过一二次,孙栋他妈打过2000元钱,刘某某打多少她不知道,孙栋拿这张卡自己取的。孙栋他朋友刘某某为什么给孙栋打钱她不知道。2014年9月初的一个晚上8点多钟,孙栋说他朋友刘某某一会到楼下来,让她把两包冰毒给送到楼下,过一会,他朋友打电话来,她就把两包冰毒送到楼下给他朋友刘某某了,她也没收钱。不知道他和孙栋怎么说的,就知道这一次,其他的她就不知道。9、辨认笔录:刘某某辨认照片5号是孙栋;丁某某辨认照片7号是孙栋。10、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吴某某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阿城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孙栋2011年4月因赌博和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禁毒支队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栋、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第一起犯罪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吴某某贩卖毒品1.2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孙栋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孙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栋辩解其没有贩卖给刘某某毒品的事实有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