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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东来与储贻峰、林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东来,储贻峰,林佳,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异字第00008号案外人:王健。申请执行人:江东来。被执行人:储贻峰。被执行人:林佳。被执行人:王朝阳。本院在执行江东来与储贻峰、林佳、王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健于2015年5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健称:岳西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4)岳执字第0037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朝阳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5号楼201室的房产,因该房产系王朝阳(案外人之父)与吴丽平(案外人之母)在2011年8月协商离婚时即确定归案外人所有,只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实际上一直由案外人管理、使用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应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法院不得查封。故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岳执字第00370-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朝阳与吴丽平原是夫妻关系,2011年8月间,双方经协商登记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摊等达成了协议,并依法进行了公证。根据该协议,双方约定将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5号楼201室的住房(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出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的一套住房)归案外人王健(王朝阳、吴丽平之子)所有,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房实际上由案外人王健管理、使用。2015年5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东来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5号楼201室的房产。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朝阳与吴丽平在协商离婚时,虽已约定将被执行人王朝阳名下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5号楼201室的住房归案外人王健所有,但至今未到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王朝阳的合法财产,法院可以查封。现案外人王健以此房产一直由他管理、使用的,系其合法财产为由,要求法院撤销(2014)岳执字第00370-2号执行裁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健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方诗苗审 判 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应当进行告知。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得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依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依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依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得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依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