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秀海、张秀军、张秀军(小)、张秀影与张秀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海,张秀军,张秀军(小),张秀影,张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海,男,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秀军,男,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秀军(小),曾用名张秀才,住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秀影,女,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张秀国,男,住阜阳市颍东区。张秀海、张秀军、张秀军(小)、张秀影与张秀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张秀国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颍东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皖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的民事赔偿部分,由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