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郭小华与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华,冯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郭小华。被告冯卫。被告陈。原告郭小华与被告冯卫、陈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犁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华、被告冯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郭小华诉称:2014年2月9日,被告冯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半年内归还。从2014年9月至今,被告对上述借款分文未还,且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冯卫归还借款35000元;2、被告陈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卫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与我妻子无关,应当由我个人偿还。被告陈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被告冯卫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清(2014年8月9日前还清,如没还清直接用车作押,随郭小华处理。车号赣G×××××)。”此后,被告冯卫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并将其车牌号为赣G×××××号车用于抵偿案外人的债务,故原告诉来我院。另查明:被告冯卫与被告陈婧于2004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冯卫在庭审中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陈婧与被告冯卫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产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婧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冯卫提出的借款与被告陈婧无关的抗辩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两被告未能应原告要求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卫、陈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郭小华返还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冯卫、陈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