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百根与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百根,熊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范百根,男,汉族。被告:熊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百根诉与被告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百根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百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百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百根承担,退回原告范百根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