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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百根与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百根,熊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范百根,男,汉族。被告:熊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百根诉与被告熊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百根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百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百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百根承担,退回原告范百根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