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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