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