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瞿有英与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有英,刘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瞿有英,女,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兵,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有英诉被告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有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2元,减半收取3006元,由原告瞿有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