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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乾 安 惠 民 村 镇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执 行 人 崔 浩 保 证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浩,乾安县人,工作单位乾安县水字镇中心卫生院。申请执行人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被告崔浩于2015年1月22日前偿还原告乾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及罚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