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统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统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郭金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统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利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统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琅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琅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