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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具南与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具南,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徐具南。被申请人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申请人徐具南与被申请人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具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具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常州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徐具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