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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许雨果与孔伟龙、许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雨果,孔伟龙,许和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许雨果,男,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孔伟龙,男,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许和涛,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许雨果与被告孔伟龙、许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孔伟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雨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伟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被告许和涛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雨果诉称:2014年2月19日,被告孔伟龙向原告许雨果借款20000元,被告许和涛为借款提供承担连带保证,并在借据上签字。后经原告许雨果多次催要,被告孔伟龙、许和涛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孔伟龙、许和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合计26000元。原告许雨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两户籍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孔伟龙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利息,以及被告许和涛担保的事实。被告孔伟龙、许和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许雨果与被告许和涛是亲戚,原告许雨果通过被告许和涛介绍认识被告孔伟龙。2014年2月19日,被告孔伟龙出具借条向原告许雨果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8%,并由许和涛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后经原告许雨果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孔伟龙、许和涛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孔伟龙向原告许雨果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许雨果要求被告孔伟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许雨果要求被告孔伟龙是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其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对于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因此,被告孔伟龙应支付给原告许雨果的利息为4620元(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在保证期限内,被告许和涛未履行保证义务,被告许和涛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雨果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620元(利息按月利率2.1%算至2015年1月19日),合计24620元;被告许和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许雨果负担24元,被告孔伟龙、许和涛负担42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孔伟龙、许和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荣昊(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62号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