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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付宏燕与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宏燕,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付宏燕。委托代理人:郭庆彪,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松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搭理人:周立柱,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宏燕与被告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付宏燕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宏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付宏燕负担。审 判 长  韩继东审 判 员  黄君丽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