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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刘光耀与金宏伟房屋买卖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耀,金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耀,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宏伟,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刘光耀与被执行人金宏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查明:因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系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首封,故本院已要求参与分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