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立芹与邴全房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芹,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260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芹,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东八道街吉地华府。被执行人邴全,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岔路口镇新生村刘家屯。本院在执行王立芹与邴全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辉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邴全于2015年5月1日前将所欠王立芹全部款项一次结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57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