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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展辉犯走私毒品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08号罪犯陈展辉,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展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陈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东莞监狱关于撤回罪犯陈展辉减刑材料的函》,以复查案件时发现罪犯陈展辉的考核成绩存在错漏为由,致函本院申请将该犯减刑建议撤回。经审核,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是减刑案件的提请机关,现其以提请的罪犯陈展辉减刑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陈展辉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东莞监狱撤回对罪犯陈展辉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