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薄绍会与开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绍会,开滦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薄绍会。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总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57号。法定代表人:吴寿岭。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曾庆,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绍会诉被告开滦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绍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薄绍会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顾 根 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