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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薄绍会与开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绍会,开滦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薄绍会。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总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57号。法定代表人:吴寿岭。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曾庆,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绍会诉被告开滦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绍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薄绍会自负。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代理审判员 顾 根 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