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青藏铁路阳光小区。被告阎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青藏铁路阳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其余2125元,退还原告郭某某。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