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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大路,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五里后村。法定代表人:程鹏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光天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盛华煤气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委托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