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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盛海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万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盛海模具铸造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万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546号原告:宁波北仑盛海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沿山河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周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北仑万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二路5号1幢1号315-1室。法定代表人:顾光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盛海模具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万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万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盛海模具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万光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盛海模具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