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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余艳莉与贺洪波、袁修勇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艳莉,贺洪波,袁修勇,随州市瑞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余艳莉。被告贺洪波。被告袁修勇。第三人随州市瑞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316国道化肥厂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艳莉与被告贺洪波、袁修勇、第三人随州市瑞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艳莉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