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民初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成诉被告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金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成,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金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初字第00063-2号原告:李树成。委托代理人:康凯,中冶有色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猛。委托代理人:刘飞。原告李树成诉被告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金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树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金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树成撤回对被告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金猛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成撤回对被告葫芦岛三禾商贸有限公司、金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8元,减半收取22339元,由原告李树成承担。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张学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