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苗冬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苗冬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延伊,该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科长。被告:苗冬强,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冬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审判员 余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