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与宋全仁、王玲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宋全仁,王玲玲,靳小卫,张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0264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被执行人宋全仁,男,1970年7月30日生,住。被执行人靳三毛,男,1981年11月6日生,住。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82年6月16日生,住。被执行人靳小卫,男,1975年8月25日生,住。被执行人张小霞,女,1976年8月16日生,住。本院在执行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宋全仁、靳三毛等人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427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0427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