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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焦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郑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护人郑某一(系郑某某父亲),住址同原告.被告焦某某,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的监护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