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建勇与台州市黄岩长塘慧佳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勇,台州市黄岩长塘慧佳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刘建勇。被告:台州市黄岩长塘慧佳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经营者:曾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勇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长塘慧佳超市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