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5年2月4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84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7月21日生育长女,取名田雨露,现跟随原告居住生活;于2014年6月3日生育次女,取名田雨欣雪,现跟随原告居住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份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婚生女田雨露、田雨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被告田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7月21日生育长女,取名田雨露,现跟随原告居住生活;于2014年6月3日生育次女,取名田雨欣雪,现跟随原告居住生活。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较大矛盾。现原告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婚生女田雨露、田雨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形成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且婚后共同生育子女,多年的共同生活应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不可避免出现的现象,双方应有充分的理解与认识,应正确对待与处理。经审查,双方之间矛盾不深,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只要原告杨某某放弃离婚之念,顾念夫妻感情、顾及家庭的完整,双方今后遇事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此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永人民陪审员 高峰人民陪审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